推介表彰

国家优质投资项目条件

  (一)必要条件:
    1、国家优质投资项目的表彰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项目,推介表彰的国家优质投资项目须符合法定的投资立项程序,经过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具有独立的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投资项目。
    2、国家优质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3月17日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的项目。
    3、国家优质投资项目须在使用功能、结构安全、环境保护等内在质量以及外部实物质量上应达到或超过该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主要指标。
    4、国家优质投资项目须在工程施工期间无重大伤亡事故和违法事件。
    5、国家优质投资项目须是竣工验收合格后,经过一年以上试生产运营,情况正常的投资项目。
    6、国家优质投资项目须是自申报之日计算三年内完成的投资项目。
根据《国家优质投资项目审定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时,符合全部六项必要条件的项目给予60分。
   (二)优先条件:
      国家优质投资项目审定时,优先考虑在自主创新(含体制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等)及综合效益(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
    1、自主创新及综合效益达到同类同期项目国内先进水平。
    2、自主创新及综合效益创同类同期项目国内纪录水平。
    3、自主创新及综合效益达到同类同期项目国际先进水平。
    4、自主创新及综合效益创同类同期项目世界纪录水平。
    根据《国家优质投资项目审定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时,将依据其自主创新及综合效益水平,给予10-40分的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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